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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0-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拉萨市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促进本市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实体企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且所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净土健康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四品”项目和十大产业项目。“四品”是:高原特色饮品、食品、药品、饰品;十大产业是: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
(二)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健康、特色、精品”为导向,着眼全域旅游,投资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信息、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中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
(四)高原特色绿色工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新型建筑建材、新型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民族手工业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本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
(六)其他鼓励类产业。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九条 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缩短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十一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自治区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市级产业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实体企业,可享受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贷款资金仅限于西藏区内使用。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政银企合作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金融机构组织贷款。
第十四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业龙头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四章 固定资产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者在本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凡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及援藏投入的资金)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技术设备奖励。企业购买或租赁、引进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十九条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奖励。对采用智能制造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且实际智能设备及技术投资达1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入使用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项目,其系统集成总价达2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机器人本体达10万元/台(含本数)以上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两化融合,对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管理运营、客户服务等环节,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投资达8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软件购买、实施、咨询等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项目,给予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业强基,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水平,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达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强基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拆除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以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强基、节能低碳改造、循环化利用项目,单个技改项目实施结束后,以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的本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次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核定的上年设备投资奖励总额20%、30%、40%、50%的奖励。(参照《拉萨工业提质增量三年行动计划》执行),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技政策。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等。(参照《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暂行)》执行),由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奖励50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给予120万元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市排名第一且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超过5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资助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国际专利申请授权的每项资助8000元;产品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品牌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成效。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授予“拉萨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的通知》(拉政办发[2015]5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根据《拉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意见》《拉萨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工作方案》,对在商标品牌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其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拉萨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由市工商局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六章 净土健康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天然饮用水、高原奶、藏鸡、青稞、牦牛、藏系绵羊、食用菌、藏药材、经济林木及花卉、高原特色设施园艺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向和资金扶持。(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净土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文化产业向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集聚。市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具有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产品发展以及新产品创意设计、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产业化的文化会展项目和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活动。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政策性补助。(参照《拉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限”。各园区、县(区)企业年度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后,工业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其他类企业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予以兑现。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县(区)通过基础设施补助形式分期分类分比例扶持企业(一般按约定时间完成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及厂房封顶、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分期支付扶持额的30%、40%、30%)。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本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园区、县(区)牵头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第九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四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等)由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参照《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拉委发[2016]1号)执行。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吸纳就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10年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2.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工程建设类企业每吸纳一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次投标评分给予0.2-0.5分的激励加分,激励权重累计不高于5%;推行使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经审核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对其按个人5万元每户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提供个人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各园区、县(区)予以兑现。
第三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以及市场就业相关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每年各遴选10名“企业名家”“教育名师”“卫生名医”“农牧名手”“技术名匠”等行业明星,并建立专项资助金,根据项目情况,在培养期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实施“创业新星”计划,每年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人才(含大学生),给予每人3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依据贡献度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或实行股权、期权奖励。
第十一章 扶贫开发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第十二章 户籍政策
第四十四条 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3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
第四十五条 鼓励“飞地”发展。鼓励各园区、县(区)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全市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全市产业一盘棋的产业分工格局。
第四十六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设立运营公司共建”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园区吸纳承载能力。对“挂牌建园”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园区,可积极推进“区中企”“园中企”开发模式。
第十四章 优化服务环境
第四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园区、县(区)成立的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服务,按照“5750”行政审批标准做好项目前置各项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若发生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诚信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相关奖励资金,各园区、县(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各园区、县(区)年终考核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