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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日期:2019-10-3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颁布了政府令,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施行登记制度 免费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该区将对电动自行车施行登记制度。消费者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按规定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登记,应当向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交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后,应当场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或申请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免费发放。
未登记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严格处罚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应当靠右行驶,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罚款。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驶入高速公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自行车,进行批评教育,处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